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科技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山西省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山西科技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3年度。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西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 13597
第六条 办学地点:山西省晋城市陵沁线66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梁丽萍 职务:校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有关招生事宜。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发展趋势,结合各学院提出的建议编制招生计划。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用于平衡各地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山西科技学院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二十一条 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份文件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中“英语”专业只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二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进档考生,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根据艺术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数学顺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数学顺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西科技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科技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通过各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公布。
第八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制度的同时,学校配套有完善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沁线666号
邮编:048011
电话:0356—3985399
学校网址:http://www.sxist.edu.cn/
招生网址:http://bkzs.sxist.edu.cn/
邮箱:sxkjxyzsb@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山西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如国家、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