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
◈国家奖学金:8000元 |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
◈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 二档3300元 三档2600元 |
学校政策 |
◈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1500元 一等奖学金1000元 二等奖学金600元 三等奖学金300元 |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月300—500元 临时岗位:每小时12元 |
◈临时困难补助:500—5000元 |
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山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奖学金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励两类,其中荣誉称号分为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先进社团、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队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青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科技创新奖、竞赛优胜奖、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志愿者服务奖、工作成绩突出奖、特殊荣誉奖等。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状、奖品、奖学金以及通令嘉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类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办法上报学生工作部,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认定后给予通令嘉奖。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可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集体成员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核心,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勤学守纪风气好。集体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团结友爱,文明礼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项活动开展好。能积极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有
显著的活动成效。
第九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一)全班能认真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及群众性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思想政治教育各项活动中,参加人数多、效果好。
(二)全班能够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注意维护班级形象,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学生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全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能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无旷课现象。全班必修课程一次考试及格率在90%以上。
(四)全班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保持清洁、整齐,宿舍合格率达100%,文明宿舍率达20%。
第十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
(一)宿舍成员能够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二)宿舍成员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章现象。学习刻苦努力,无旷课现象,宿舍内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学习成绩优异,课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三)宿舍成员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美观、整洁,无卫生死角,宿舍文化建设有特色,宿舍考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社团”荣誉称号:
(一)社团具备完整的社团宗旨、章程、组织机构。
(二)学年内举办至少两次大型活动,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具有创新性,并且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学期初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上交社团部,计划可行且富有建设性,落实到位;学期末递交工作总结。社团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四)社团成员整体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致力于社团的发展和建设。
第十二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一)团结带领青年团员认真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体现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努力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用科学思想武装头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理论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的讨论和交流,并有相关的文字或图片记录。每期“青年大学习”班级完成率达95%以上。
(三)每学期的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分工明确,能与班委会密切配合,踏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主题鲜明的主题团日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落实规范。团支部所属团员、团干部基本信息均已录入全团“智慧团建”系统并完成其中各项工作。
(四)支部能够严格按照“推优”条例向党组织推选政治态度积极向上、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并做到推优工作有制度、有计划、有材料、有效果。支部引导广大青年团员积极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等素质拓展项目。
(五)团支部学风建设好,学习氛围浓厚,学生学习目标明确,课堂出勤率高,学生早自习出勤率达95%以上,学生挂科率低,上学期全班考试不及格门次比例在10%以下。支部成员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六)班级80%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65分以上。
第十三条 除满足集体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社会实践先进队”荣誉称号:
(一)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主题突出,准备充分,内容丰富,且实际成果明显,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二)与服务的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确立了具体服务项目。
(三)实践活动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有相关的新闻报道两篇以上。
第十四条 可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积极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十佳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不同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计两项(其中至少一项须为“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只计最高一项。
(二)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85 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者,都可参评“优秀毕业生”,考核前10 名的授予“十佳毕业生”荣誉称号,其余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二)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二)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语言表达、协调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胆、扎实,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本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可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一)团龄一年以上,关心共青团的建设和发展,带头参加团日团课等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无缺勤记录;“青年大学习”完成率达100%;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敢于同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成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10小时/学期。
(三)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体现团员先进性。上一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优秀。无挂科记录,评选学年每学期学生综合测评名次位列所在班级前40%或加权平均成绩位列所在班级前3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能测试达到70分以上。
(五)对在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团员,经研究可直接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十九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一)满足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二)上一年内担任团干部满一年,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自觉为学校建设和共青团发展献计献策;对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学生干部考核达到良好以上。
(三)深入同学中间,帮助同学们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敢于并善于做同学们的思想工作,以身作则。
(四)对在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团干部,经研究可直接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第二十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全程参加实践活动,并且目的明确、工作积极主动,用所学知识为社会服务,在活动中有较大收获和贡献。
(二)在团队实践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发挥骨干作用;在个人实践过程中,实践报告质量高。
第二十一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优秀记者编辑”荣誉称号:
(一)在市级以上报纸、官方网络发表过文章(图片、视频)或在校级媒体发表三篇(每单篇阅读量不少于一万)以上文章(图片、视频)的校园记者;
(二)长期从事报纸编辑、网站编辑、播音编辑工作的学生干部;
(三)在各部门表现优秀的媒体工作者均可参评优秀记者编辑。
第二十二条 除满足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热爱新闻事业,恪守记者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新闻宣传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二)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客观进行新闻报道。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写作、播音主持、摄影摄像技术、编辑及后期制作技术等,积极参与各项新闻采编播等活动。
(四)新闻业绩突出。
第二十三条 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和文体竞赛活动,在科技类、文艺类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体育类竞赛获省级前八名,可授予“竞赛优胜奖”。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和事故伤害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
第二十九条 担任学校、班级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
第三十条 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经辅导员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决定,可授予“特殊荣誉奖”。
第四章 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
第三十二条 校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第三十三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第三十四条 校优秀共青团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团员总数的3%。
第三十五条 校优秀共青团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团员总数的1.5%。
第三十六条 优秀记者编辑的数量一般不能超过全校记者编辑总数的5%.
第三十七条 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数量一般不能超过新媒体中心学生工作人员总数的8%。
第三十八条 工作成绩突出奖、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志愿者服务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5%。
第五章 奖励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均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全部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先进团支部、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社团、社会实践先进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校团委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优秀记者编辑、新媒体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党委宣传部制定评选条件并组织进行评选;各类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提供。全部评选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奖励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职能机构或辅导员组织专业评选、初步审核、进行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奖项进行复核、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将结果上报学校审批后,学校行文表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奖励的证书、奖状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个人,填报《先进个人审批表》后,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校档案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山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依程序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与评选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
五、积极参加科技创新、体育竞赛、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注册的情况。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10%评定,每人每学期6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条件:
(一)符合参评条件,且学期内无不及格课程;
(二)本学期发展素质测评成绩21分及以上,加权平均成绩90分及以上,可获得特等奖学金;对于本学期发展素质测评成绩低于21分,加权平均成绩90分及以上,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经辅导员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决定,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三)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各班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比例评定产生。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及金额:
一、工作成绩突出奖
每人每学年奖学金200元。
二、科技创新奖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每人每学年奖学金800元。
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每人每学年奖学金800元。
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为本人,专利权人为山西科技学院,每人每学年奖学金1000元;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均为本人,每人每学年奖学金800元;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人为本人,专利权人为山西科技学院,每人每学年奖学金600元;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均为本人,每人每学年奖学金500元;取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人为本人,专利权人为山西科技学院,每人每学年奖学金400元;取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均为本人,每人每学年奖学金300元。
三、竞赛优胜奖
在科技类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者,视情况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学金,每人每学年奖学金100-8000 元。
竞赛类别获奖等级 | S类竞赛 国际决赛 | S类竞赛中的省(地区)级竞赛、A类竞赛全国决赛 | B类竞赛全国决赛、A类竞赛中的省(地区)级竞赛 | C类竞赛全国决赛、B类竞赛中的省(地区)级竞赛 |
特等奖 | 8000元 | 5000元 | 2000元 | 800元 |
一等奖 | 5000元 | 3000元 | 1500元 | 500元 |
二等奖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300元 |
三等奖 | 2000元 | 1500元 | 500元 | 200元 |
优秀奖 | 1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00元 |
在文艺类竞赛中取得名次者,视情况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学金,每人每学年奖学金300-3000 元。
级别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一等奖 | 30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二等奖 | 2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800元 |
三等奖 | 1500元 | 800元 | 800元 | 500元 |
优秀奖 | 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300元 |
在体育类竞赛中取得名次者,视情况每项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学金,每人每学年奖学金100-3000 元。
级别 名次 | 国家级 | 省级 |
第一名 | 3000元 | 1000元 |
第二名 | 2000元 | 800元 |
第三名 | 1500元 | 600元 |
第四名 | 1000元 | 500元 |
第五名 | 800元 | 400元 |
第六名 | 700元 | 300元 |
第七名 | 600元 | 200元 |
第八名 | 500元 | 100元 |
注:破全国、省、校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500元。
四、特殊荣誉奖
奖金视情况而定。
五、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每人每学年奖学金200元。
六、学习进步奖
每人每学年奖学金200元。
七、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每人每学年奖学金500元。
八、志愿者服务奖
每人每学年奖学金1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由辅导员按照《山西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依据综合测评结果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条件、比例进行评选,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全班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单项奖学金由辅导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评选过程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挥霍浪费,如发现此情况,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获奖同学奖学金进行克扣或将奖学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项奖学金统一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报学校审批,财务处核准,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部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员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考核考勤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按照因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工作态度端正,待人热情,具有团队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要求;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优先。
第十一条 岗位申请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学期(或寒暑假)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全校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办理上岗手续,安排上岗;
(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申请依需进行,程序同固定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要求
(一)举止得体,文明礼貌;
(二)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办公场所玩游戏、聊天、喧哗等;
(三)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四)在岗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管理,不得滥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
(五)无故离岗、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申请;
(六) 自愿辞岗者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山西科技学院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汇总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学生每月所获酬金为300—500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每小时12元计算。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科技学院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的暂时性家庭经济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其它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需要进行资助。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
(三)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其他未列举不宜补助的。
第六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学校鼓励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山西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核实情况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复核;
(三)学校审批、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学生工作部报送的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批,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名单。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审批管理。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助金额。补助金额为500—5000元,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三)受助学生必须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成绩要求:
(1)学年学习成绩单科80分以上且加权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不含通识选修课),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年学习成绩单科70分以上且加权平均成绩均分88分以上(不含通识选修课),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5%,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即学校认定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进行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面约为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5%(含1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安排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所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批准后,下达评审通知,并做好评审及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实填写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认真进行评议,并作好记录备查。经讨论确定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五)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
(六)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学生工作部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面约为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档:一档为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为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为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6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安排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所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批准后,下达评审通知,并做好评审及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初,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实填写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认真进行评议,并作好记录备查。经讨论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后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
(六)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学生工作部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则由学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在评选年度内,如学生存在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如学生存在学籍异动(含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平时生活中有明显不合理开支,学校可暂停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评选年度内,如学生存在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平时生活中有明显不合理开支,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评选年度内,如学生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学校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资助育人工作。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监督和教育引导指导,全面了解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着重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感恩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